中华人民共和国锦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锦关缉违字【2021】4号
当事人:盖亚(辽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辽宁盖亚屯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MA106W8MX8,海关注册编码21079607DK。
地 址:辽宁省锦州市锦娘路永和国际25-2号
2021年2月26日,当事人在锦州海关办理了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为辽宁盖亚屯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住所为辽宁省锦州市锦州市太和区曼哈顿B2区17-2号,法定代表人为李林。2021年4月2日,当事人在锦州松山新区(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企业住所由辽宁省锦州市锦州市太和区曼哈顿B2区17-2号变更为辽宁省锦州市锦娘路永和国际25-2号。
2021年5月17日,当事人在锦州松山新区(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企业名称由辽宁盖亚屯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盖亚(辽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在企业名称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注册地海关咨询、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回执、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变更情况查询卡、查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按规定在企业住所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注册所在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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