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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关维违字[2016]0002号 当事人:山东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恩航 企业代码:3701933013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遥墙镇机场园内 2014年6月26日,当事人将法定代表人由“张幸福”变更为“黄恩航”,未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在变更前向直属海关提交 书面报告,说明变更事项、事由和变更时间。 以上行为有(一)情况说明; (二)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三)变更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 (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登记信息》;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六)《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七)授权委托书,法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 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 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和国济 大南海关 印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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