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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满关缉违字〔2019〕002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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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满关缉违字〔2019〕0024号
满洲里生华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海关注册编码:1506960309,法定代表人为:李广东,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019年8月27日,满洲里方正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绥芬河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 申 报 进 口 俄 罗 斯 动 力 煤 ( 当 事 人 为 消 费 使 用 单 位 ) , 上 述 涉 案 货 物 报 关 单 号 为060920191091984284、060920191091984282,商品编码2701190000,申报单价0.0225美元/千克。2019年8月28日,当事人通过方正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海关主动披露,上述进口的涉案货物商品编码、申报单价有误,实际编码为2701129000,单价为0.052美元/千克。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91148万元。以上行为有当事人笔录、海关计核税款证明书、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告知单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介人民法院起诉。
(关印)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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