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锦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锦关缉违字〔2021〕12号

当事人:辽宁道光廿五集团满族酿酒有限责任公司,海关注册编码2107960231

地  址:锦州市太和区凌南西里13号                                               

  当事人辽宁道光廿五集团满族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

  7月30日在锦州海关办理了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为辽宁道光廿五集团满族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住所为锦州市太和区凌南西里13号,法定代表人为张广新。2020年9月16日,当事人在锦州市松山新区(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将法定代表人由张广新变更为张渤,未在法定代表人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变更情况查询卡、企业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未在法定代表人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注册所在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辽宁道光廿五集团满族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沈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