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关缉违字〔2019〕1号

    当事人: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大东区山嘴子路14号                     

    当事人于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汽车用钢铁夹89600个(共涉及30票报关单),当事人申报的货物价格为0.03欧元/个、0.04欧元/个,实际应当申报货物价格为2.98欧元/个。

    经沈阳海关核定,当事人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造成漏缴税款597746.88元。

    当事人自查发现并向海关主动披露上述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情况说明、当事人自查情况披露报告、德国宝马集团情况说明的邮件副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复印件、沈阳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制件等证据为证。

    沈阳海关于2019年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单》(沈关缉告字〔2019〕1号),当事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沈阳海关提出书面陈述意见。经对当事人陈述意见进行复核,沈阳海关决定维持原告知的行政处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