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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满关缉违字〔2020〕0018号).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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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满关维违字[2020]0018号 满洲里市巧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1506962251,法定代表人为:王春霞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2019年9月6日,满洲里市巧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满洲里恒坤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经满 洲里十八里公路口岸进口一车糖果,共25票报关单。满洲里市巧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进口该 车糖果时未向海关申报26万卢布的运输费用,从而造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漏缴税款 6669.12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笔录、证人证言、海关税款核定证明书、满洲里机场海关移交单证、 企业提供单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 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 iv(关印) erime 2020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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