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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聊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关违字[2019]0003号 当事人:临清秋华纺织有限公司 注册编码:3716964929 法定代表人:宛秋华 地 址: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新华办事处龙庄 当事人于2013年4月11日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税款,擅自将C42263150047号加工贸易手册 项下420720131077009413号报关单的116092千克未梳的棉花转让给他人。经计核,上述货物货值 共计人民币2082272.7元,漏缴税款人民币766044.7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所列之行为。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加工贸易手册及报关单复印件、仓库保管帐、转让凭证、财务单据、 税款计核证明书、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