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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程那 和 国 公 七月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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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哈关违字[2021]06号 当事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邮区中心 局,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独资),责任人 金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736931449R。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北京街156号 2020年1月至9月,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哈 尔滨邮区中心局将1138件国际邮件未分拣流转至海关查验环 节,擅自将上述邮件直接分拣流转至全省各地市、区邮政局投 递给境内收件人,导致漏征税款。经冰城海关驻邮局办事处计 核,本案案值为1040888.1元人民币,应缴税款158631.75 元人民币,漏缴税款158631.75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1138件国际邮 件分拣流转轨迹表、笔录材料、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一)项 的规定,决定对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邮区中 心局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拾万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海关 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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