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服务我国生命科学研究,保障科研、生产所需生物材料优进优出,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经风险评估,海关总署决定将京津冀沪等地试点的进境生物材料检疫监管改革措施在全国范围推广,科学完善进出境生物材料风险分级及检疫监管措施。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动态调整《进境生物材料风险级别划分范围及相应检疫监管措施清单》

  结合产业、科研等需要,调整完善《进境生物材料风险级别划分范围及相应检疫监管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1),在海关总署网站对外公布并动态更新。科研用动物源性明胶(猪皮明胶、牛皮明胶、鱼皮明胶)不再作为生物材料管理,按照非食用动物明胶管理。

  二、进一步优化检疫监管措施

  (一)优化进境生物材料检疫审批。

  进境一级风险生物材料,应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审批手续,审批程序和要求按照海关总署有关特许检疫审批的公告执行。

  进境二级风险生物材料,应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原则上直属海关审批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优化进境实验动物检疫监管措施。

  《清单》中实验动物的指定隔离场使用证允许一次办理、有效期内多次使用。在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经隔离场所在地直属海关批准,允许边隔离边实验。

  《清单》中实验动物的隔离检疫期均缩减至14天。其中,实验鼠进口时应提供有关卫生证书规定的健康监测报告,或者进境后提供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对无法提供上述报告的,隔离检疫期仍维持30天。

  (三)优化出境生物材料企业注册登记管理。

  对于出境生物材料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以下简称出境生产单位),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无注册登记要求的,不实施注册登记管理。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有注册登记要求的,出境生产单位应事先向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并提交《出境生物材料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及相关材料。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

  三、其他说明

  (一)《清单》中要求实施准入管理的生物材料,已获准入产品名单和注册企业名单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并动态更新。

  (二)进境二级风险生物材料的收货人应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备案,并认真履行生物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我国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要求,对进境生物材料运输、储存、隔离饲养、使用、无害化处理等采取有效生物安全措施。

  (三)进出境生物材料涉及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等其他监管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5年12月30日起实施。《质检总局关于推广京津冀沪进境生物材料监管试点经验及开展新一轮试点的公告》(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94号)中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进境生物材料风险级别划分范围及相应检疫监管措施清单.xls

    2.出境生物材料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申请表.docx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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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科学完善进出境生物材料检疫监管措施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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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5 年 第 254 号 为更好服务我国生命科学研究,保障科研、生产所需生物材 料优进优出,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经风险评估,海关总署决定将京津冀沪等地 试点的进境生物材料检疫监管改革措施在全国范围推广,科学完 善进出境生物材料风险分级及检疫监管措施。现就有关事宜公告 如下: 一、动态调整《进境生物材料风险级别划分范围及相应检疫 监管措施清单》 — 1 — 结合产业、科研等需要,调整完善《进境生物材料风险级别 划分范围及相应检疫监管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 1),在海关总署网站对外公布并动态更新。科研用动物源性明胶 (猪皮明胶、牛皮明胶、鱼皮明胶)不再作为生物材料管理,按 照非食用动物明胶管理。 二、进一步优化检疫监管措施 (一)优化进境生物材料检疫审批。 进境一级风险生物材料,应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审 批手续,审批程序和要求按照海关总署有关特许检疫审批的公告 执行。 进境二级风险生物材料,应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 续。原则上直属海关审批时限不超过 3 个工作日。 (二)优化进境实验动物检疫监管措施。 《清单》中实验动物的指定隔离场使用证允许一次办理、有 效期内多次使用。在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经隔离场所在地直 属海关批准,允许边隔离边实验。 《清单》中实验动物的隔离检疫期均缩减至 14 天。其中, 实验鼠进口时应提供有关卫生证书规定的健康监测报告,或者进 境后提供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检测机构 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对无法提供上述报告的,隔离检疫期仍维 持 30 天。 (三)优化出境生物材料企业注册登记管理。 — 2 — 对于出境生物材料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以下简称出境生 产单位),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无注册登记要求的,不实施注册登 记管理。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有注册登记要求的,出境生产单位 应事先向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并提交《出境生物材料生产、 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 2)及相关材料。海 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审核,对 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 5 年。 三、其他说明 (一)《清单》中要求实施准入管理的生物材料,已获准入 产品名单和注册企业名单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并动态更新。 (二)进境二级风险生物材料的收货人应向所在地海关申请 备案,并认真履行生物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我国有关生物安 全管理要求,对进境生物材料运输、储存、隔离饲养、使用、无 害化处理等采取有效生物安全措施。 (三)进出境生物材料涉及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等其他监 管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 2025 年 12 月 30 日起实施。《质检总局关于推广京 津冀沪进境生物材料监管试点经验及开展新一轮试点的公告》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94 号)中相关规 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 3 — 附件:1.进境生物材料风险级别划分范围及相应检疫监管 措施清单 2.出境生物材料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申 请表 海关总署 2025 年 12 月 24 日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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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5年  第254号

 

为更好服务我国生命科学研究,保障科研、生产所需生物材料优进优出,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经风险评估,海关总署决定将京津冀沪等地试点的进境生物材料检疫监管改革措施在全国范围推广,科学完善进出境生物材料风险分级及检疫监管措施。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动态调整《进境生物材料风险级别划分范围及相应检疫监管措施清单》

结合产业、科研等需要,调整完善《进境生物材料风险级别划分范围及相应检疫监管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1),在海关总署网站对外公布并动态更新。科研用动物源性明胶(猪皮明胶、牛皮明胶、鱼皮明胶)不再作为生物材料管理,按照非食用动物明胶管理。

二、进一步优化检疫监管措施

(一)优化进境生物材料检疫审批。

进境一级风险生物材料,应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审批手续,审批程序和要求按照海关总署有关特许检疫审批的公告执行。

进境二级风险生物材料,应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原则上直属海关审批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优化进境实验动物检疫监管措施。

《清单》中实验动物的指定隔离场使用证允许一次办理、有效期内多次使用。在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经隔离场所在地直属海关批准,允许边隔离边实验。

《清单》中实验动物的隔离检疫期均缩减至14天。其中,实验鼠进口时应提供有关卫生证书规定的健康监测报告,或者进境后提供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对无法提供上述报告的,隔离检疫期仍维持30天。

(三)优化出境生物材料企业注册登记管理。

对于出境生物材料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以下简称出境生产单位),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无注册登记要求的,不实施注册登记管理。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有注册登记要求的,出境生产单位应事先向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并提交《出境生物材料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及相关材料。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

三、其他说明

(一)《清单》中要求实施准入管理的生物材料,已获准入产品名单和注册企业名单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并动态更新。

(二)进境二级风险生物材料的收货人应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备案,并认真履行生物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我国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要求,对进境生物材料运输、储存、隔离饲养、使用、无害化处理等采取有效生物安全措施。

(三)进出境生物材料涉及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等其他监管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5年12月30日起实施。《质检总局关于推广京津冀沪进境生物材料监管试点经验及开展新一轮试点的公告》(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94号)中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进境生物材料风险级别划分范围及相应检疫监管

措施清单

      2.出境生物材料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申

请表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24日

 

— 1 —

2025122610164594518.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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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进境生物材料风险级别划分范围及相应检疫监管措施清单
风险级别 生物材料范围 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一级 1.1科研用《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内动物病原微生物(包括菌种、毒种等),及携带上述病原微生物的动物细胞、组织、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 进境前应办理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审批;要求随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进境时实施检验检疫,进境后在指定场所存放并使用。
1.2科研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1】,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1.3通过分子生物学技术制备的对动植物具有致病性的生物合成体。
二级【2】 2.1科研用小鼠、大鼠、豚鼠、棉鼠、裸鼹鼠等实验鼠,科研用斑马鱼、非洲鳉鱼、水生蠕虫、非洲爪蟾等其他水生实验动物;上述实验动物的精液、胚胎、卵细胞。牛血清、牛血清白蛋白等商品化动物血制品。 需检疫准入,进境前应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要求随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进境时实施检验检疫。进境后,对实验动物实施隔离检疫,实验动物精液、胚胎、卵细胞在指定场所存放并使用。商品化动物血制品实施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进境后在指定场所存放。
2.2经有效灭活的科研用动物病原体。非感染性动物器官、组织、细胞、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及相关提取物。未经有效纯化动物源性的单/多克隆抗体。 进境前应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要求随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进境时实施检验检疫,进境后在指定场所存放并使用。
2.3标准化质控生产的商品化动物细胞。 进境前应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要求随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进境时实施检验检疫,进境后在指定场所存放。
2.4动物体内诊断试剂,含非感染性动物源性成分的非商品化诊断/科研检测试剂。 进境前应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进境时实施检验检疫,进境后在指定场所存放。
2.5实验用模式果蝇、模式线虫。 进境前应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进境时实施检验检疫。
三级 3.1含非感染性动物源性成分的培养基。 要求随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进境时实施检验检疫。
3.2SPF级及以上级别实验动物器官、组织、细胞、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及相关提取物。
四级 4.1含动物源性成分的商品化体外诊断/科研检测试剂【3】。 要求随附安全声明【4】,进境时实施检验检疫。
4.2来自商品化细胞库(ATCC、NVSL、DSMZ、ECACC、KCLB、JCRB、RIKEN)的动物细胞系。
4.3《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以及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范围外的动植物检疫相关非感染性微生物、非致病性微生物的DNA/RNA,动植物质粒和DNA/RNA。
4.4经有效纯化工艺处理的干扰素、激素、毒素、类毒素、酶和酶制剂、单/多克隆抗体、细胞因子、微粒体、蛋白等动植物源非感染性生物制品。
4.5经有效化学变性处理的动植物组织、器官及其切片。
4.6在细胞或抗体中作为保存基质的非感染性动物源性生物材料。
注:
【1】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范围见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和《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2】进境二级风险生物材料的收货人应建立完善的档案记录。对于进境生物材料用于科研、生产等用途的,档案记录应包括报关号、品名、数/重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境外出口方、境内入库单号及日期、使用人名称及联系方式、使用日期等记录及有关凭证;对于用于销售用途的,档案应包括报关号、品名、数/重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境外出口方、入库单号及日期、购货人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库单号及日期、发票流水编号等记录及有关凭证。档案保存时限不少于3年。
【3】商品化诊断/科研检测试剂是指取得国内/外官方允许上市许可或证明文件的,或者输出国官方主管部门或相关协会等出具的文件证明无需批准即可上市销售的商品。
【4】生物安全声明由境外生产商出具,内容应包括其产品原料、工艺、包装和无生物安全风险等。
【5】清单未列明的科研用生物材料,经海关评估后参照相应风险等级管理。
【6】生物材料不包括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物品。
202512261016573582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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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出境生物材料生产、加工、存放单位

注册登记申请表

 

 

 

 

 

 

 

 

 

 

□首次申请  □变更申请  □延续申请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填表说明

一、申请单位填报《申请表》,须打印或用自来水笔填写,要求文字简练、字迹清楚、书写工整。

二、申请注册登记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生物安全质量保障体系文件:应涵盖生产、加工、存放各环节,包括生物安全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出入库及加工登记管理制度、生物安全自检自控制度、防疫消毒药物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疫情报告制度、废弃物和废水管理制度(或处理程序)、疫情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有效的防鸟、防虫、灭鼠等安全保障制度等。

2.单位平面图和图片资料。单位平面图应标示不同功能区域、人流、物流等;图片资料包括生产加工、实验室、包装物和产品仓储、防疫消毒处理、废弃物和污染物存储、污水处理设施的照片等。

3.产品加工工艺流程图,包括原料、加工的温度、使用试剂的种类、浓度、主要成分、处理的时间和使用的有关设备等情况。

4.产品的生物安全说明;产品的描述性材料,包括产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包装情况、是否具有感染性等。

5. 涉及我国珍贵、濒危、特有物种及其可用于再生或者繁殖传代的动植物源性生物材料,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

名称

(中文名)

 

(英文名)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移动电话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单位性质

国营□民营□集体□个体□外资□合资□独资□其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编号

 

注册登记

出境产品品名

 

 

 

 

 

年加工量

 

 

 

 

 

申请年出境量

 

 

 

 

 

出境国家或地区

 

变更内容

 

本单位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单位内部审查认为本单位基本符合出境生物材料单位生物安全防控要求,在此正式提出出境生物材料单位注册登记申请,所报资料真实无误,请审核。

本单位郑重声明:一旦获准注册登记,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生产加工存放过程中的生物安全防控工作和质量控制工作,如实填写各项记录,并自觉接受海关的监督。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考

核

组

意

见

 

 

 

                    考核组组长(签名)

参加考核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直属海关

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册登记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