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服务我国生命科学研究,保障科研、生产所需生物材料优进优出,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经风险评估,海关总署决定将京津冀沪等地试点的进境生物材料检疫监管改革措施在全国范围推广,科学完善进出境生物材料风险分级及检疫监管措施。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动态调整《进境生物材料风险级别划分范围及相应检疫监管措施清单》
结合产业、科研等需要,调整完善《进境生物材料风险级别划分范围及相应检疫监管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1),在海关总署网站对外公布并动态更新。科研用动物源性明胶(猪皮明胶、牛皮明胶、鱼皮明胶)不再作为生物材料管理,按照非食用动物明胶管理。
二、进一步优化检疫监管措施
(一)优化进境生物材料检疫审批。
进境一级风险生物材料,应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审批手续,审批程序和要求按照海关总署有关特许检疫审批的公告执行。
进境二级风险生物材料,应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原则上直属海关审批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优化进境实验动物检疫监管措施。
《清单》中实验动物的指定隔离场使用证允许一次办理、有效期内多次使用。在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经隔离场所在地直属海关批准,允许边隔离边实验。
《清单》中实验动物的隔离检疫期均缩减至14天。其中,实验鼠进口时应提供有关卫生证书规定的健康监测报告,或者进境后提供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对无法提供上述报告的,隔离检疫期仍维持30天。
(三)优化出境生物材料企业注册登记管理。
对于出境生物材料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以下简称出境生产单位),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无注册登记要求的,不实施注册登记管理。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有注册登记要求的,出境生产单位应事先向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并提交《出境生物材料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及相关材料。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
三、其他说明
(一)《清单》中要求实施准入管理的生物材料,已获准入产品名单和注册企业名单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并动态更新。
(二)进境二级风险生物材料的收货人应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备案,并认真履行生物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我国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要求,对进境生物材料运输、储存、隔离饲养、使用、无害化处理等采取有效生物安全措施。
(三)进出境生物材料涉及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等其他监管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5年12月30日起实施。《质检总局关于推广京津冀沪进境生物材料监管试点经验及开展新一轮试点的公告》(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94号)中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进境生物材料风险级别划分范围及相应检疫监管措施清单.xls
2.出境生物材料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申请表.docx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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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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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第254号 |
一、动态调整《进境生物材料风险级别划分范围及相应检疫监管措施清单》
结合产业、科研等需要,调整完善《进境生物材料风险级别划分范围及相应检疫监管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1),在海关总署网站对外公布并动态更新。科研用动物源性明胶(猪皮明胶、牛皮明胶、鱼皮明胶)不再作为生物材料管理,按照非食用动物明胶管理。
二、进一步优化检疫监管措施
(一)优化进境生物材料检疫审批。
进境一级风险生物材料,应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审批手续,审批程序和要求按照海关总署有关特许检疫审批的公告执行。
进境二级风险生物材料,应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原则上直属海关审批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优化进境实验动物检疫监管措施。
《清单》中实验动物的指定隔离场使用证允许一次办理、有效期内多次使用。在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经隔离场所在地直属海关批准,允许边隔离边实验。
《清单》中实验动物的隔离检疫期均缩减至14天。其中,实验鼠进口时应提供有关卫生证书规定的健康监测报告,或者进境后提供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对无法提供上述报告的,隔离检疫期仍维持30天。
(三)优化出境生物材料企业注册登记管理。
对于出境生物材料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以下简称出境生产单位),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无注册登记要求的,不实施注册登记管理。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有注册登记要求的,出境生产单位应事先向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并提交《出境生物材料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及相关材料。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
三、其他说明
(一)《清单》中要求实施准入管理的生物材料,已获准入产品名单和注册企业名单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并动态更新。
(二)进境二级风险生物材料的收货人应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备案,并认真履行生物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我国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要求,对进境生物材料运输、储存、隔离饲养、使用、无害化处理等采取有效生物安全措施。
(三)进出境生物材料涉及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等其他监管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5年12月30日起实施。《质检总局关于推广京津冀沪进境生物材料监管试点经验及开展新一轮试点的公告》(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94号)中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进境生物材料风险级别划分范围及相应检疫监管
措施清单
2.出境生物材料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申
请表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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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出境生物材料生产、加工、存放单位
注册登记申请表
□首次申请 □变更申请 □延续申请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填表说明
一、申请单位填报《申请表》,须打印或用自来水笔填写,要求文字简练、字迹清楚、书写工整。
二、申请注册登记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生物安全质量保障体系文件:应涵盖生产、加工、存放各环节,包括生物安全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出入库及加工登记管理制度、生物安全自检自控制度、防疫消毒药物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疫情报告制度、废弃物和废水管理制度(或处理程序)、疫情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有效的防鸟、防虫、灭鼠等安全保障制度等。
2.单位平面图和图片资料。单位平面图应标示不同功能区域、人流、物流等;图片资料包括生产加工、实验室、包装物和产品仓储、防疫消毒处理、废弃物和污染物存储、污水处理设施的照片等。
3.产品加工工艺流程图,包括原料、加工的温度、使用试剂的种类、浓度、主要成分、处理的时间和使用的有关设备等情况。
4.产品的生物安全说明;产品的描述性材料,包括产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包装情况、是否具有感染性等。
5. 涉及我国珍贵、濒危、特有物种及其可用于再生或者繁殖传代的动植物源性生物材料,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 名称 |
(中文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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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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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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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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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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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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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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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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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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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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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国营□民营□集体□个体□外资□合资□独资□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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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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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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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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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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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 |
出境产品品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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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加工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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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年出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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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国家或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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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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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单位内部审查认为本单位基本符合出境生物材料单位生物安全防控要求,在此正式提出出境生物材料单位注册登记申请,所报资料真实无误,请审核。 本单位郑重声明:一旦获准注册登记,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生产加工存放过程中的生物安全防控工作和质量控制工作,如实填写各项记录,并自觉接受海关的监督。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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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核 组 意 见 |
考核组组长(签名) 参加考核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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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海关 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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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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