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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 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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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潍坊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潍关维违字[202010005号 当事人:青岛中远海运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志宏 企业海关代码:370298801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两江路27号 当事人于2020年2月19日代理潍坊歌尔电子有限公司申报入潍坊综合保税区 仿真嘴、麦克风、测试麦克风、有接头电缆等货物一批,进口报关单号 431220201000000898,申报征免方式均为“全免”。经查,该票货物的第2项商 品麦克风1个、第3项商品测试麦克风63个,申报税号为8518100090,根据《海关 总署2008年第65号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等目录 商品税号的公告》,该两项商品属于不予免税商品,增值税税率为13%。当事人 代理申报进口货物征免方式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违规行为涉及货物价值 人民币50.4887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5.8084万元。 以上行为有企业情况说明、验估指令联系单、进口货物备案清单等潍坊海 关稽查二科移交材料;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进口货物备案清单;潍坊 歌尔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情况说明、邮件截图;情况说明;查问笔 录;询问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 税款计核证明书》;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代理申报进口货物征免方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构成违 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 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 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 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 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 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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