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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 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 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和国 (关印) 2021年8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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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莱芜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莱关违字[2021]0001号 当事人名称:莱芜泰禾生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圣 企业编码:3720962545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长江大街89号 电话:0531-78803516 当事人于2021年8月5日向莱芜海关申报编号为 439020210000012995报关单,出口申报货物为柠檬酸钠(细 目),重量150吨,货值人民币875272.5元,该报关单项下 出口许可证编号为2115319980,许可证准予出口数量为100 吨,实际申报出口数量超过出口许可证准予出口数量50吨, 超出部分价值291757.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国家 许可证件管理规定的行为。本案案值29.18万元人民币,不 涉及漏缴税款。 主要证据:出口报关单、出口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 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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